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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注销,股东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3-11-07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A作为供货商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货款,B公司在收到开庭通知书时拒不应诉,胜诉后A在执行过程中发现B公司已经在工商局办理了注销,准备公示,而且发现B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    A就此案委托蒋律师办理。蒋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决定起诉B公司的股东C、D。
    B公司已经无能力清偿债务,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两被告股东为恶意逃避债务未经清算程序停止公司运营,恶意注销公司,其行为使得B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后,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后来B公司两股东在诉讼中与A达成调解一些,同意清偿债权。
    实践中,应注意收集好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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