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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
发布日期:2013-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与前夫罗某因感情不和于今年三月份协议离婚,在协议中双方对财产作了分割,其中一条明确约定婚前属于罗某的一处房产归我所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罗某反悔,房屋产权未能过户。罗某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该项规定实质为男方对女方财产的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其可以撤销赠与。罗某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支持?

萍乡 漆某

答: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男女双方的有关财产处理的离婚协议,不仅经双方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要罗某不能证明你们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罗某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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