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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两种常见的辩护策略
发布日期:2013-11-02    作者:邓世运律师
据《新京报》20131022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表示,5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350198781人,提起公诉167514人。法院判决有罪148931人。
从上面报道的数据可以发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提起公诉后,定罪率在88.90%,说明对于绝大部分贪污贿赂案件,均难以实现无罪辩护,在量刑上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则是较为务实的选择,为实现这个目的,常见的辩护策略包括罪轻辩护量刑辩护
一、罪轻辩护
罪轻辩护,顾名思义,就是在罪名上争取从轻,常见的重罪变轻罪就是典型的罪轻辩护。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辩护律师开展罪轻辩护有三种常见思路:
1、指出不构成被指控的重罪,只构成相应的轻罪,比如贪污罪变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从而降低量刑;
2、数额犯罪,降低犯罪金额,贪污贿赂犯罪是数额犯罪,涉嫌的金额越高,量刑越重,通过降低金额,可以降低量刑;
3、在数罪中减少罪数,比如指出数罪中的某些罪名不成立,减少罪名的个数,从而降低量刑。
二、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顾名思义,就是通过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来降低量刑。辩护律师根据被告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和就控方的量刑建议进行辩论,避免被告人受到“秘密处刑”,从而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1、法定从宽情节。典型的包括自首、立功和坦白。
2、酌情从轻情节。常见的有赃款已全部追缴或者主动退赃、悔罪态度。
不管是采用罪轻辩护还是量刑辩护策略,最终落脚点都是追求最低的量刑,这对于无法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是最为务实的选择,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的经典操作可以查阅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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