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意见通知》
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意见通知》即法发[2013]12号。文件共34条。
1、《通知》明确了办案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保密未成人被害人和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资料及涉及性侵害的细节内容,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的双方都应保护其合法权益。
2、《通知》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的单位、个人或其他公民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等国家机构举报其知道的未成人年性侵案件,扩大了保护未成人的责任主体。
3、《通知》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未成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不能应为非属本辖区管辖范围案件而推托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该类案件,检察机关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负有特殊职责的都可以提出异议。
4、《通知》明确了在未成年性侵案件中确有经济困难的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安排有经验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5、《通知》细化法条中对明知是幼女的理解。凡是与不满十二周岁女性发生性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其年龄,法律上一律认定犯罪嫌疑人为明知。
6、《通知》明确了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关系的或者在卖淫场所中明知幼女是被强迫卖淫的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应以强奸罪论处。
7、《通知》明确了对已满十四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
8、《通知》明确了“公从场合”,不要求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有被人看到为前提,只要是在人数众多或者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的都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9、《通知》明确了对未成年人人实施性侵犯案件中七种从重处罚情节。(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寻、猥亵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10、《通知。明确了未成人性侵案件中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原则。
11、《通知》明确了因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2、《通知》明确了对于未成人年有鉴定义务的学校或者机构在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法院起诉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3、《通知》明确了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这监护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