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主张支付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
2008年,常州市王某与李某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2009年4月9日,王某在常州市妇幼保健医院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李某和其家人在王某生下儿子后,便开始冷落王某,对母子二人的生活也是不管不问。王某被迫无耐只得带着儿子在外面租房子居住,独自一人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2010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不要求离婚。
【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2010年当时的法律环境下,当时的法院审查立案时认为,只有在夫妻离婚案件或离婚后才涉及孩子的抚养费用问题,在婚内单就孩子抚养费进行诉讼还没有先例,因此不予立案。但在2011年8月13日之日起,此案法院就有法律依据予以立案受理,并作出判决:对王某的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几种特殊类型的抚养费纠纷,即子女提起的婚内给付抚养费诉讼,夫妻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用、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大学学费、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后非抚养方要求返还或子女提出增加数额等等。在这些抚养费中,尤其婚内子女、配偶一方提出婚内抚养费的诉讼日益增多。一方以自己名义诉至法院,往往会被法院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支出属于共同的财产收入支出不予支持。一方因经济能力有限承担家庭及小孩的开支十分困难,甚至影响到小孩的身体健康和教育问题。
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予以明确,夫妻双方未离婚,一方或者双方都不尽抚养孩子的义务的,子女可以要求双方或者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一个《婚姻法》史上的突破,司法实践中,婚内主张抚养费的案件判决具有重大意义。
明确了婚内主张抚养费的诉讼主体限定为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婚姻关系的双方或者一方没有诉权。因为双方或者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属于利益直接的受损方,确认以其名义起诉应当支持,就是确认诉权归属。未成年人的行使诉权往往由作为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