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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的十大常见误区
发布日期:2013-10-30    作者:110网律师
    误区:出了事故后逃逸(或弃车离开现场)
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三种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形:
一是驾驶人在车辆行驶中发生碰撞等异常响动(其实已撞上或辗压到行人),驾驶人不管不顾,驾车离去;
二是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看到现场感到害怕而弃车自行离开躲避;
三是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直接逃逸。
以上都是为了逃脱责任的承担,但这往往会让你事与愿违,逃逸不仅不能逃脱责任反而会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所以,肇事者有逃逸情形的,交警部门一般都会认定其负主要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
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逃逸会让你承担更多的责任、更多的赔偿、甚至陷入承担刑事责任的危险,而现实中保险合同对于有逃逸情形的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是免赔的。这意味着你会因为逃逸付出的人身自由和巨额金钱赔偿的代价。
误区事故发生后未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很多驾驶人都不注意保护事故现场,甚至有的以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责任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了。事实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发生事故后一定要保护好现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的,机动车驾驶人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即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对方也有过错。否则,应推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当未保护好事故现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最终还是由机动车方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误区:出了事故立即报警。
事故发生后,很多当事人都不立即报警,而是选择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私下和解后无其它后续麻烦当然很好,但是万一私下调解后,因此次事故受伤的一方伤情加重,甚至构成严重伤残等级及导致死亡的后果,那么本来能得到十万甚至上百元万的伤残赔偿款,却因为没有立即报警而无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划分)或者与对方签订调解协议而不能起诉,伤者就亏大了,而保险公司在上述情况也不会额外赔偿伤者,所以出了事故后,为了稳妥起见,还是立即报警为好。
误区:出了事故后产生同情心自愿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很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相撞后,机动车驾驶人都会产生同情心里,认为自己反正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也没关系。这种想法虽然体现了人的善良的一面,但是这也可能让善良的自己陷入泥塘。事故发生后,你对伤者的病情不知道,你不能确定你的商业保险能百分之百理赔,在这种情况下,万一伤者病情加重出现一、二级伤残,或者你的商业保险有拒赔的情形,那么超出交强险122000元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赔偿款就得全由你自己来承担了。即使在诉讼中就算查明系有自愿承担责任的情形,法官也会根据已经认定的事故责任判由你赔偿的,除非你有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充足证据。若你因特殊情形确有必要自愿承担全部责任,你可与受害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你的赔偿额仅限于保险公司能赔付的部分,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你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出了事故后不找律师找关系
这是很多事故当事人和司机的误区。有的是可能没有律师朋友或不认识律师、只认识熟人,有的认为找律师需要花不少钱。
如果发生的事故你处理不了或处理不好,你一定要咨询或聘请律师,而且一定要找有经验的处理过交通事故的律师,律师的专业知识、专业技巧和经验可以帮助你用最快的时间和最少的费用达到最好的效果。
对于一个车主或司机来说,你的手机里保存一个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电话号码,永远是正确的选择。因为:
1、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复杂的流程和技巧,没有经验的律师或当事人难以全面把握。
2、交通事故法规和地方规定多如牛毛,法院的裁决尺度也各不相同,不但你无法掌握,没有经验的律师也难以掌握。
3、律师的专业和技巧,律师的极强的沟通能力和保险理赔知识,也能帮助你与对方迅速化解纠纷,减少诉累。
4、如果进入诉讼程序,无论是当原告还是被告,交通事故索赔或应诉都需要面临复杂的证据准备或证据质证,甚至有的陈述还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情形的产生,因此,离开律师的帮助,你将难以完成。
别以为从网上下载一些案例或诉讼文书就能解决你的问题,依葫芦画瓢往往会将事情弄得一团糟。即使你请律师帮你写了一份诉状或答辩状,复杂而专业的证据准备和法庭质证程序将令你无所适从,焦头烂额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可能会令你遗漏索赔项目或增加赔偿支出。诉讼、索赔每个环节均需要掌握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否则一次二次跑法院、跑保险公司,跑断腿还是不符合相关要求,其中的成本可能比请个律师的费用还高。
5、精神赔偿怎样才能让保险公司优先赔付,如何选择赔偿标准较高的受诉法院,对农村户口性质的受害者的索赔,是否可以参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获得赔偿,不仅需要有相应的诉讼技巧,还要需要有严格的证据要求,非专业律师难以把握。
6、交通事故伤残者尤其需要知道的是:(1)选择法定的、合适的鉴定机构将有利于准确的鉴定,专业律师对他们的情况最了解,最熟悉,对于鉴定时间安排、鉴定材料准备可以一步到位,省时省事。
2)一般当事人或司机甚至法院工作人员也只是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而常常忽略了其他项目的鉴定,这往往令受害者在不知不觉中遗漏了鉴定项目,进而遗漏和减少了索赔额。受鉴定人在鉴定机构的表现往往也与伤残等级挂钩,一般有经验的律师在鉴定前都会对鉴定标准和项目作相应的提示,以使当事人得到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
3)鉴定标准的选择也至关重要。如果你是单纯的交通事故,你可以按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但如果符合条件,既是交通事故同时又构成工伤的,有经验的律师会帮助你按照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进行鉴定,从而获得更多的赔偿
简单的交通事故对当事人可能无所谓,但复杂的交通事故建议你一定要聘请律师解决。那部分律师费用对你来说一般是很值得的。
 误区:只要不签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不生效
事实上,无论你签字与否,交通事故认定书最终都会有效。如果你对事故认定结论不服,律师建议你:按规定在收到认定书3日之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说服法院在判决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另行认定责任承担。有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甚至采取在办案部门吵闹的办法,这样不仅对处理事故丝毫没有帮助,甚至会因涉嫌妨碍公务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方法千万不可取。
 误区:事故不论大小一律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对方车辆
事故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可能面临是否保全对方的车辆的情形。因为在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一般3—5天内,交警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会履行一个告知义务,即:如果受害方不起诉,不申请保全对方的车辆,对方就可以把车辆提走。这时候有人会建议你申请保全对方车辆。这种做法不一定完全正确。律师建议:
1、如果事故不大,对方又比较理性地配合治疗,积极支付医疗费,你大可不必去保全他的车辆。因为他的交强险就足以赔付了。而采取保全措施需要提供担保财产(车辆或房产而且还需要查档),办理担保手续,不仅比较麻烦,而且由于保全措施闹僵了双方关系,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
2、当然,如果对方不积极支付医疗费,为了给对方施压,你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者事故较大,对方的保险不够赔付,或者虽然够赔付但属异地车辆又无其他赔偿担保财产的,你也可以采取保全对方的车辆的措施。
 误区:出了事故一定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营养费
事实上,如果事故受害者受伤轻微,没有构成伤残,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营养费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法院不会给予支持。只有经鉴定构成十级以上伤残,才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即使通过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有医生出具的需要特殊营养的诊断证明并附有购买相应营养品的发票,营养费才会获得支持。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对于怀孕的孕妇等),法官也有可能对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当事人判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误区:判了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一定能全部拿回
很多当事人都会认为判了对方赔偿,就一定能拿到判决的赔偿款,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最后能不能拿到赔偿款、能拿到多少赔偿款,这得看赔偿义务人是否有能力赔偿、是否有财产供法院执行。
一般交通事故赔偿中都涉及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有赔偿能力,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是有限额和免赔情况的,一旦保险公司保险项下赔偿额全部赔完或者出现保险免赔事宜,那么其它赔偿款就得从驾驶人或者车主身上得到赔付,当车主是自然人时(驾驶人肯定是自然人),且驾驶人和车主都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车主和驾驶人的个人财产。假如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钱、其名下没车、没房产或者股权等财产,那最终也很难拿到剩余的赔偿款。
 误区:认为买了“全保”就高枕无忧
有的车主是通过车行或比较熟悉的保险业务员代办保险,而且这些经办人员一般都告诉车主办理了“全保”,但真正发生事故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开出的理赔清单中,才发现保险公司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赔、进口药品不赔、超过国产标准的假肢器具费不赔、在总体赔偿费用中还要扣除不计免赔率的5%10%(最高的免赔率可以达到40%),或者商业第三责任险不够赔偿等等。这时才发现彼“全保”并不是自己想象中的“全保”那么给力。
“全保”的概念表面听起来很美,好象发生故事根本与自己无关,全部由保险公司搞定,自己根本不用再为事故赔偿的事伤脑筋。但这只是车主对保险知识缺乏了解的表现,其实吃了“保全”亏的人不在少数。
车险的保险项目中,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交强险是每辆车必须办理的强制保险,其保险仅包括11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2000元的财产损失和1万元的医疗费赔偿限额。超过部分须由商业险处理。
商业险一般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主要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包括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险)等。而附加险一般包括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车上货物掉落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指定专修厂特约保险、多次事故免赔特约保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别保险、附加险不计免赔率险等。
不同的保险项目针对的赔偿情形各不相同。所谓的“全保”不仅应当包括以上的全部基本险和附加险,而且还应当包括单项保险的最高限额。欠缺相应的保险项目或保险限额的不足,均不应当认为是“全保”。而保险限额一般是由投保人自己选定,比如一个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既可以选择10万元的保险限额,也可以选择100万元的保险限额。不同的保险限额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而有的车主往往忽视了“不计免赔险”“精神损害保险”、“自然损失险”等项目的重要意义,如商业第三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可以将由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选择较高的保险限额,可以减少保险不足额赔偿情形的发生,而一个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100万元的相比,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只有数百元的差异,而保险赔偿额度却大不相同。因此,车主应认清“全保”概念的真正内涵,别再在这问题上交昂贵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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