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的分类:
a.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c.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d.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e.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A.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等。
B.具体行政行为:
a.行政处理:
(一)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
(二)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
b.行政合同。
c.行政监督检查。
C.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a. 是否有普遍约束力。
b. 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和事。
c. 能否反复适用。
3.几种特殊行政行为:
A.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a. 行政相对人无上诉权。
b. 只能由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设定,行政机关不能自己设定。
c. 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不得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B. 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行为,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诉讼。
4.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为合法,相对人必须遵守。只有特别情况下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