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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夫生育权的侵害
发布日期:2013-10-26    作者:聂晓东律师
妻子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夫生育权的侵害
   问:我妻子于2011年9月怀孕,最近我们发生矛盾,她决定终止妊娠,自行到医院实施手术。请问:我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本人的生育权的侵害。
  答: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是为了对抗将生育视为已婚妇女所负担的主要义务的传统生育观念。据此,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妻子自己决定,妻子自行终止妊娠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综上所述,妻子终止妊娠,不构成对夫生育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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