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
劳动合同因什么事由而终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撖铕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 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规定看上去清清楚楚,似乎很简单、很明确,但具体到HR实务上, 问题就很多了。
一、终止的法定事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终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三类:劳动合同 期满、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
1.劳动合同期满
这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常见事由。只发生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 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的 问题D
2.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缺一不可,否则就是“孤掌难 鸣”,劳动合同只能终止。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消失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劳动者
已幵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或者宣吿失踪。
第一,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志着劳动者身份的根本变化, 即从劳动者身份变成了养老者身份,因此劳动合同终止。
为了避免出现案例中公司的被动局面,可行的做法就是在员工即将到达 法定退休年龄前,适当提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以确保“劳动者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致性。
第二,劳动者死亡。
劳动者死亡意味着劳动者身份以及其无论是生物学意义上还是法律意义
上的主体消亡,劳动合同因丧失一方主体而自然终止。
第三,劳动者被人民法院直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所谓“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 杳无音信,不知生死;二是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 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第一,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 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 发生之日起满2年;第二,在战争期间卜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
宣告死亡的程序:先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 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庁是:①配偶;②父母、子 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被申请死亡 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之后,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 理后判决。
所谓“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 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 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二是公民下落不明的状 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 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程序:先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 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 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吿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 诉讼程序审理后判决。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意味着劳动者身份以及其法 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的消亡或暂时丧失,劳动合同因此而自然终止。
3.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同样会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
失的情形主要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第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 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用人单位破 产,对用人单位的所有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公平地使各债权人受偿,这就 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宣告破产后,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将彻底消 失,劳动合同因此终止。
第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比如连续两年未侬 法通过年检,T: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用人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其行为能力的丧失,虽然其法人资格形式上还 存在,但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因环境污染等原因可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关闭后主体资格消 失,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第四,用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用人单位章程载明的解散事由发生、存续期间届满、公司经营的事业已 经完成或无法完成等情况出现时,用人单位的权力机关可据此彳故出解散决议, 并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资产,最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这就是用人单位的解散。解散意味着用人单位法人资格的彻底消失,劳动合 同随之终止。
终止的约定事由就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约定的终止条件” 在以往的实务中为广大HR所关注,但《劳动合同法》却将“劳动合同期满 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这一以往劳动立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第一 种情形,改为“劳动合同期满”,其变化就是删除了 “约定的终止条件”。
对于这种删除,业界有不同理解,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取消了 “约 定的终止条件”,由此,终止条件全部法定化了;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取消“约定的终止条件”,只是表述上发生了变化。
究竟是否取消,有待于有关部门出台细则时予以明确。但笔者认为,无 论取消与否,“约定的终止条件”都不值得用人单位给予太多关注,原因主要 有二: 一是“约定的终止条件”在实务中极难操作,绝大多数所谓的“约定 的终止条件”其实都属于解除条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二是《劳动合同 法》对于“约定的终止条件”的删除,即使不是彻底取消,也属对其作用的 看低,仅就笔者个人意见而言,彻底取消的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