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审判中保全的财产在执行中其他申请执行人能参与分配吗?
问:甲欠我10万元,甲也欠丙4万元、丁3万元。我在起诉甲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法院根据我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甲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丙、丁起诉甲时未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述三起案件均判决甲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我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保全的甲的银行存款12万元。法院查明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丙、丁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按债权比例申请参与分配。请问我在审判中保全的财产在执行中其他申请执行人能参与分配吗?
答:丙、丁不能参与分配。因为同一被执行人甲在银行的存款被冻结,不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在审判阶段,基于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而采取的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根据该法条,丙、丁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是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没有这个前提,丙、丁申请参与分配就没有法律依据。甲的银行存款10万元是法院在审判阶段依你的申请而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故即使被执行人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丙、丁也无权申请参与分配。丙、丁申请参与分配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