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
问: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履行能力有限申请暂缓执行,而由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暂缓限期届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财产。但是,担保人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在执行担保人财产前是否应先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然后再执行已成为被执行人的担保人的财产?
答: 执行法院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担保人在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前,由于其不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对其没有既判力、执行力。但是,当其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时,表明在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时,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担保人以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的意思表示,赋予了人民法院对其财产强制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据此,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