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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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 我是一家国有公司的总经理,今年我朋友开设了一家公司,与我任职的公司经营类似的业务,现我朋友想聘请我担任他公司的兼职副总,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钱先生
【律师解答】
《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现行立法是禁止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你在国有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不能同时在你朋友的公司任职,否则,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