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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预习笔记——法律规则
发布日期:2013-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预习笔记——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①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所谓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①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②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3.法律规则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分类标准 类 别 举 例
规则的内容规定(主要是行为模式)不同 授权性规则 职权性规则 有………职权
权利性规则 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 有…… 义务,须得……,要……,应……,必须……
禁止性规则 禁止……,不准……,不得……,不应当……,严禁……,不要……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委任性规则 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准用性规则 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则,参照……
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 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
任意性规则 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行为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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