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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预习笔记——法律效力的根据。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法律效力的根据的讲义,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
发布日期:2013-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预习笔记——法的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对人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指法适用于什么人,即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

  (1)确定法律对人效力的原则①属人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公民,只要是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受该国法的约束,但对于外国人,即使在该国境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②属地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不论是否为该国公民,只要其身在该国境内,都适用该国法。

  ③保护主义原则,即一国法的适用以保护该国利益为依据,任何人不论其是否为该国公民,也不论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侵害了该国利益,就适用该国法。

  ④综合主义原则,该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既维护了本国利益,又尊重了他国主权,具有现实的操作性。

  (2)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

  ①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境外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须考虑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

  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按中国刑法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什么地方适用和有效。一般说来,一国法在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有效。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及领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如驻外领事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3.法的时间效力。

  所谓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效力终止及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的三种表现形式:

  ①为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为公布后在某一规定的具体时间生效;

  ③为公布后待一定条件满足后生效。

  (2)法的效力终止的两种表现形式:

  ①为明示废止,即新法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②为默示废止,当旧法未被明示废止而与新法相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而旧法被自动废止。

  (3)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①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②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也称为“有利追溯原则”。

  ③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着作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着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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