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员工 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被辞退员工 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问题咨询:
我是今年1月7日开始在一个工程公司上班的,公司和我口头约定让我担任工程总监,每月工资3000元,每月10日发薪。今年4月19日公司开会宣布从4月20日开始放假,5月8日开始上班,放假期间不发工资。5月8日上班时我却接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而且只发给我4月10日到19日10天的工资,我感到很不公平。公司辞退员工是否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我想知道我怎么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有哪些途径?——宋滨
■律师解答:
第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工关系的,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上述规定,如果你所在的工程公司自与你达成口头劳动合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与你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你的情况,你在公司工作期间应该得到两倍的工资。
第二,放假期间公司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此条规定,在一个工资周期内,只要不是因为劳动者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劳动者放假期间的工资。因此,公司应当支付你在放假期间的工资。而且,公司安排的放假期间又恰逢法定节假日,也应该照常发放工资。
基于以上两点,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一)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受理劳动违法行为举报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该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如果查证属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予以赔偿。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原来的60天改为一年。同时,该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以上类型劳动争议的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执行仲裁裁决,劳动者可以获得及时的赔偿。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劳动者一方保护自己利益的一项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解决赔偿争议的最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