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服务期的约定
2010年9月,张*应聘到某卖场工作,为了使其尽快熟悉业务,卖场计划将其派到公司总部进行为期30天的新手培训,主要培训产品相关知识禾销售技巧。出发前,卖场领导要求张*签订一份《培训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一年半的服务期,并约定如果张*违反《培训协议》,应当向卖场支付违约金6000元。2011年2月,张*提出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卖场以张*违反《培训协议》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6000元。张*认为,卖场提供的只是一般的入职培训,不应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因此,拒绝支付。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在于,卖场提供的培训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情形和条件。本案中,第一、卖场提供的培训,是总部统一安排的,并未委托专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而且,卖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此次培训支付了专项费用;第二、,就培训内容而言,卖场给张*提供的培训虽然是脱产培训,但仅仅涉及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属于一般的岗前培训,因此,卖场与张*约定的服务期无效,张*辞职无需向卖场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