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位权如何行使?
合同代位权如何行使?
问题咨询:
律师您好。我去年借给宋某两万元,欠条上写明其应于今年5月底还钱。5月份,他没有履行承诺。后来,我从另一个熟人王某处得知,宋某曾向他借款3万元逾期不还,王某听说某装饰公司欠宋某货款3万元到期不还,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代位权,法院判决代位权成立,由该装饰公司向王某清偿债务。请问律师:我能否向王某要求分得装饰公司清偿的部分款项?另外,上个月宋某出车祸,事故由对方负全责,宋某将会得到一笔赔偿金,请问我能否就此提出代位权诉讼?——郑黎明
律师解答:
郑先生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涉及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利和代位权诉讼条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就您提出的是否有权主张分得王某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装饰公司的清偿款项问题,我们认为,您无权享有该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结果实行直接受偿规则,即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清偿优先受偿。王某提起代位权之诉被法院判决支持,其代位权行使结果是次债务人装饰公司直接向其清偿债务人宋某的债务,王某和宋某、宋某和装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您无权就王某因行使代位权而获得的优先受偿提出请求。
就您提出的是否有权就宋某可能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问题,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而人身损害赔偿金则是专属于受损害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债务人宋某自身的债权,您对此无权代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