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发布日期:2013-10-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是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二)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主要有:
(1)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
(1)1791年宪法。
法国于1791年9月通过了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基本内容是:
①以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国,实行三权分立。
②确认资产阶级的各项权利。
③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④继续维护法国殖民统治。
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2)1875年宪法。
该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1875年宪法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其基本内容是:
①宪法规定,议会是立法机关,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组成。两院都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
②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
③宪法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它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内阁成员名单由总理提出,以总统的名义任命。
④宪法还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它既是咨议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咨询,同时又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
(3)战后宪法。战后法国先后制定了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
(三)法国民法典
1.《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从内容和形式相结合来考察,《法国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的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2)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3)法典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
2.《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原则。
这部法典虽然篇幅庞大,条文很多,但是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
(1)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
(2)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
(3)契约自由的原则。
(4)过失责任原则。
3.《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对法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产生深远影响,而且随着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制定本国民法典的国家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又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四)法国的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在封建社会,法国已有独立的法院系统,即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后来设立了终审法院即巴黎高等法院及其所属的省高等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先适用控告诉讼,后采用纠问式诉讼。
2.民事诉讼制度。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于1807年1月1日公布实施。法典共2篇1042条。法典的特点有:第一,实行诉讼自主原则。第二,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第三,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缺乏法国法典那样的创造力和想像力。
1976年新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这部法典的基本特征有:在其形成上,是在对1806年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的基础上成就的;在其结构上,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在其模式上,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在其内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审级的多元化、紧急审理程序的设置等等。
3.刑事诉讼制度。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公布施行于1808年11月27日。这一法典的内容特点为:
(1)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
(2)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
(3)关于审判管辖,是按照法定刑来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的。
(4)法的许多内容和制度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
1957年法国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这也是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分卷首和5卷共8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