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协管员冒充交警查车罚款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3-10-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有市民投诉,称其车在收费站口被“交警”拦下,要对其进行罚款2000元并拘留的处罚,后来当场给“交警”1000元即被放行,并未开收据。经查,此“交警”为某交警中队协管员邓某。
[分歧]
交通协管员冒充交警查车罚款是否构成犯罪?
第一种观点,邓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为交通协管员本该发挥协勤助警的作用,其擅自查车,向涉嫌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纪行为。
第二种观点,邓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邓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照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
第三种观点,邓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分析]
本案中,邓某冒充警察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此外,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要达到数额较大即1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本案中,邓某冒充警察,对被害人以罚款2000元和拘留为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1000元的行为,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