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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现状分析
发布日期:2013-10-16    作者:张颖律师

核心内容:对于大部分监理企业来说,监理仍以施工阶段为主,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三控、两管、一协调”仍在较低层次上运作,监理对工程建设应起到的控制、管理、咨询、服务作用还没有真正、全面、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究其原因,存在以下问题。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1988年开始进行试点,1996年开始在全国推行。尤其是1997年国家发布《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后,监理成为了工程建设的主体,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监理企业不断增加,监理队伍不断扩大。监理为规范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我国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只有十多年时间,推行条件和发展空间不尽相同,因而对于大部分监理企业来说,监理仍以施工阶段为主,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三控、两管、一协调”仍在较低层次上运作,监理对工程建设应起到的控制、管理、咨询、服务作用还没有真正、全面、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究其原因,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建设项目控制过程分离问题
  众所周知:每个工程建设项目从构思策划、立项报批、开展设计、施工建设直至竣工决算,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连续过程,工程质量、投资、进度三者相辅相成,贯穿其中,只有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才能全面实现建设意图,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推行工程监理制的作用就在于要通过监理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实施这一全过程的控制管理,帮助建设单位处理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三者的关系,协调好影响三者的“人、机、料、法、环”,使工程建设项目获得最佳建设效果和投资效益。
  但目前多数工程建设项目的运作模式为: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勘察和设计,施工图出来后交造价单位编制标底,再通过招标单位代理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单位,通过招标单位代理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工作主要是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时限内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并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和工程变更索赔要求进行一些签证。这种运作模式使得工程建设项目的过程控制分离开来,各管一段:设计不确定造价要求,造价不考虑所需质量,招标不了解实际情况,监理定位在“质量”、“旁站”。
  这样的体制导致的结果是:在项目策划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因缺少必要而充分的咨询,对拟建项目情况不可能全盘把握,对质量、工期、投资三大目标如何实现的主次因果关系及其制约因素心中无数,对项目风险无意识更无应对措施,主要是按照上级决定行事。当不清晰、不完整的建设意图转达给设计后,或由于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各种环境条件不甚了解,或由于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责任心问题,使得设计阶段工程项目已经产生诸多“先天不足”,如设计方案与项目实际环境条件不符,安全度过高或过低,结构构造不合理,不适应材料供应情况和施工水平,各专业相互矛盾、含混不清,图面错、漏、碰、缺等等,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已构成潜在的不利影响。而造价单位只是按施工图算工程量,按信息估材料价,按定额子目组价计费,由于专业深度局限不可能发现设计错漏而跟着犯错,由于未定施工单位不可能考虑实际施工方案,由于材料价格信息不可能包罗市场产品的品种和质量特征,按照社会平均水平编制出的“标底”往往是质量和造价与工程实际需求分离。施工招标偏重于走形式,专家评委不了解也不可能了解投标单位组织招标工程项目施工的真实情况,短短几小时对厚厚的标书浏览一遍都来不及,作出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价谈何容易,只得凭感觉随大流打分,还难免会产生营私舞弊行为。在施工单位进场,工程项目开工后,才发觉招投标书表达不一,监理依据不足,工程内容不清,质量责任不明,许多关系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问题木已成舟,监理说不清管不了,不断的工程变更,使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都非常被动。因此工程建设项目过程控制被分离开来后,对实施“三控、两管、一协调”极为不利,实际上并没有满足建设单位的全面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失掉了工程建设监理制的完整内涵。 二、监理队伍整体综合素质问题
  监理队伍整体综合素质问题,从目前来看,直接影响到监理作用的发挥;从长远来看,关系到监理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用战略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敢于正视我省监理队伍整体综合素质不高的现实。
  目前多数监理企业还在创业和资本积累阶段,企业结构不稳定,管理机制不完善,人员流动性大。各个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主要是社会招聘,年纪较大的大多来源于施工、建设、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的退休、待岗和下岗职工,年纪较小的来源于各类高中低等院校毕业生。对于前者来说,他们有着较多的专业技术知识或工作经验,但知识结构趋于老化,精力体力不支;而对于后者来说,专业技术理论基础参差不齐,实践经验欠缺。尽管省监理协会不断组织监理上岗培训,但短短20天时间,只能对监理基本知识有所了解,要掌握监理所需的理论、掌握现代化的管理知识和手段,成为真正合格的监理人员,有待于更系统深入的学习和实践过程,还要看本人的努力程度。我省现在已有近千名国家注册执业监理工程师,理应是监理队伍的核心力量,但实际情况是,相当一部分注册监理工程师只是通过全国统考后挂名而并不真正在监理岗位上执业。监理人员中还有极少数人片面追求个人效益,工作不负责任,不精于技术业务却热衷于打通各种关系,利用监理职权谋求私利,混出这家单位又混进那家工地。这极少数人虽不代表监理队伍的主流,但无疑是监理队伍的“害群之马”,会给监理的社会信誉带来不利影响。
  监理队伍的这种构成状况,显现出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较少,专业知识面狭窄、不善于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等弱势。因而对大多数监理项目而言,监理实力不足,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一般,离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智能技术服务,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要求还有差距。如此下去,监理的路会越走越窄,只能在竞相压价、恶性循环的怪圈中徘徊。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监理行业不可避免的要面临国际竞争。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设单位将越来越注重投资效益,注重采用现代化的理念和技术手段,注重按照国际通行的管理程序进行规范的管理,对监理服务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会有更高的要求,即对工程建设进行现代项目管理。要适应这种竞争和需要,使监理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提高监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势在必行。
  提高监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应切实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对监理人员的来源进行控制,对监理人员的流向进行管理,保证人员基本素质。未在工程建设领域内从事过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无技术职称的下岗、待岗人员,无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学生,年纪过大、身体欠佳的退休人员,不应进入监理队伍。应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行业内统一的管理约束制度。
  2、加强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促使监理人员以事业为重、加强责任心。坚持每年对优秀监理人员进行表彰,同时应对严重违规的进行惩处。
  3、对监理人员结构进行优化。注意不同年龄层次、不同能力层次的人员合理组合,土建、给排水、电气、概预算等主要专业人员应配套齐全,其他专业人员搭配也应与所监工程要求相适应,以利发挥监理队伍的整体效能。
  4、注重提高总监的综合素质,培养总监的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技术咨询能力。总监应由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5、鼓励监理单位横向联合。通过横向联合优势互补,扬长避短。
  6、建立和完善监理人员培养教育机制,逐步改变目前监理人员的招聘方式,建议在大专院校设置工程监理专业,有计划的培养监理后继人才。
三、对监理的认知度问题
  对监理的认知度问题,包括来自于建设单位认识的偏差,以及对监理定位的政策导向。
  目前,由于监理的真正价值和作用无从体现,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认知度大为降低,许多建设单位对监理作用的片面或错误认识是:有了监理,可以省心省力,推卸责任;监理可有可无,作用不大;政府要求,不得不监。由于建设单位意识不到监理的重要作用,因而仅仅将监理作为劳务监工,对实行监理持应付态度,尽量压低监理收费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了。
  监理的定位,在我国建立工程监理制之初就已明确: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委托性的项目管理;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包含了建设前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只是由于体制、认识以及监理单位的能力等方面的原因,目前监理仍以施工阶段为主。施工阶段监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阶段,但监理不能只停留在施工阶段,监理的业务内容必须拓展,必须向工程建设全过程延伸,实现推行监理制的目标,真正同国际接轨。但近年来发布的关于工程建设和监理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将监理定位于施工阶段,仅对施工阶段劳务性监理的要求进行强化和细化,这样做不利于监理业务的发展。
  四、对有关监理管理具体规定的补充完善问题
  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后,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法律法规,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的行为,促进建设市场正常健康发育起到了作用。但有关监理管理的具体规定亟待补充完善。
  1)多年来,监理收费一直按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年9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文的规定执行。随着施工监理责任加重,监理业务拓展,监理收费应与监理工作需要相适应;勘察设计收费已经颁布新的收费标准,监理行业也应尽快颁布新的收费标准,否则难于维持监理的正常工作。
  2)施工承包的标的是有形有价的建筑产品,可以通过概预算、通过合理的最低标价确定施工承包单位。而监理服务不同于施工承包,监理服务的标的是无形的,不能与施工招标相提并论。监理招标如何进行值得深入研究。国外对监理工程师主要是基于能力的选择,对监理单位的确定以实地考察为主,监理费按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合理配置的监理人员数量及其工作期限确定,较为科学合理。监理唱标报价,只看标书不看人的招标方式不可取。监理招标宜以议标为主;监理收费应按收费标准执行;监理投标书拥有知识产权,未中标应予退回。
  3)监理在现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是必须慎重对待处理的问题,不应认为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一概都有监理的责任。笔者认为,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问题,属于工程本身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监理方直接指挥错误的,监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方造成而监理方未发现或监理不力的,监理方承担连带责任;但设计方原因或施工方不听从监理指令造成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非工程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应由责任者自行承担,监理不应承担责任。监理在安全方面主要应尽的义务是:监督施工单位安检人员到位并认真负责的进行安检工作;积极宣传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执行安全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有关责任方消除;出现安全事故时协助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结语
  总之,工程监理现状亟待改变。监理业务范围应拓展延伸,以利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的控制;监理工作内容要充分体现出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尽量减少劳务型监理(实际是监工);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提高,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以使监理行业真正取得更快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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