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打赢交通事故赔偿官司
交通事故基本知识
T一、什么是交通事故T
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
T二、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向交警部门报警的情形T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以及虽然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精神管制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T三、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仍可请交警部门处理T
对于当事人没有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部门处理,交警部门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交警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T四、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T
交通肇事逃逸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2.有饮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现场。
3.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没有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或者给伤者及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或者将伤者送往医院报案后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
4.未协商或未达成一致,没留下真实信息强行离开现场。
5.法律、法规规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其他情形。
T五、如何才能让肇事车辆不被车主取走T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交警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要扣留车辆,只能向法院申请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其补救措施
T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T
交通事故认定指交警部门综合运用交通事故现场有关勘验、检查、调查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论,作出关于事故事实、事故成因以及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结论,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活动。
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证明书,肇事方及受害人都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导致双方损失都很惨重。
有些受害人,他们不明不白地被车撞了,然后又莫名其妙有人给其付钱治病,就没报警,伤好后手上什么资料都没有,最后只能接受肇事方赔偿几千元钱了事。
T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要多长时间才能做出T
交警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一般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一些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迟迟不作出事故认定书。咋办?多与事故处理交警联系,问明原因;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交警部门、信访部门反映。
T三、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类T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他方无责任。
4.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T四、当事人一方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当事人双方同时具有下列行为,双方为同等责任T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3.车辆在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
7.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9.车辆装载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10.机动车倒车时,与后面的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T五、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同时存在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时,事故责任的划分T
第1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有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且无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有严重过错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第2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只有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一般过错行为,只有严重过错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第3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有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另一方只有严重过错行为或一般过错行为。同时有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者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第4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均只有严重过错行为或均同时有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双方为同等责任。
第5种情况:确定加重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加重其一级责任;但双方都有以上行为则不加重。
T六、确定无责任T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他方为无责任。
T七、特殊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认定T
1.交通肇事逃逸未侦破
交通肇事逃逸没有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2.不确定责任
有些交通事故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对某些事实无法查证,使得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工作无法进行。交警部门不能确定当事人责任,但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T八、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T
有的当事人在拿到事故认定书之后因不服而采取极端的方式处理,如去交警部门吵闹,或是到法院与交警部门打官司,结果是法院不予受理,同时也耽误了其他问题的解决。
根据我们的经验,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有以下的救济途径:
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事故责任认定确实有错误,可以申请处理该事故的交警部门改正。
2.向作出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的上一级申请复核认定。
3.在法院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提供确凿证据,要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
T九、申请复核认定的时间T
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从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交警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T十、不予受理复核申请的情形T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
2.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T十一、复核认定审查的内容T
上一级交警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当事人提出要求,可召集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T十二、复核认定的结论T
上一级交警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原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交警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应当作出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的关系
T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的关系T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①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②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③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④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⑤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2.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行人、非机动车造成损害且各机动车均负有责任,在明确机动车各自责任份额的基础上,由事故机动车各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4.难以认定责任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各承担同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
T二、交通意外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获得赔偿T
交通意外事故指各方都没有导致事故发生过错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交通意外事故会认定各方对事故均无责任。
但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再由事故对方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因为,《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谁来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
T一、先由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T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
T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T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死亡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T特别提醒:
驾驶员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或交通肇事后逃逸,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必须赔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T
T二、车主和实际使用人T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和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T三、工作人员驾驶车辆肇事的赔偿人T
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雇主赔偿;不是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T四、出借车辆肇事的赔偿人T
因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借用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出借机动车存在瑕疵或者出借人对借用人有无驾驶资质或依当时情形是否存在不宜驾驶的具体情况未尽审查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T五、出租车辆肇事的赔偿人T
出租人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赁费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T六、挂靠车辆肇事的赔偿人T
挂靠车辆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T七、承包车辆肇事的赔偿人T
机动车承包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T八、未过户车辆肇事的赔偿人T
买卖车辆已交车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卖方未尽瑕疵担保义务且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出卖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的,出卖方与买受方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买卖报废车辆、拼装车辆或者出借、出卖车牌。
2.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车辆。
3.其他应由名义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T九、被保管车辆肇事的赔偿人T
在车辆修理、委托保管、扣押、出质、留置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承修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T十、擅自使用他人车辆肇事的赔偿人T
未经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车辆造成损害,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T十一、被盗抢车辆肇事的赔偿人T
被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原实际支配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T十二、学员驾驶车辆肇事的赔偿人T
学习驾驶人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机动车学习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T十三、肇事车辆责任人死亡的赔偿人T
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应将死者的继承人确定为赔偿责任主体,判令其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刑事处罚
T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T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T二、交通肇事罪要怎样判刑T
《刑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T三、什么是危险驾驶罪T
危险驾驶罪指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T四、危险驾驶罪要怎样判刑T
危险驾驶行为实施的场所应限定在公共交通范围内。在非公用道路上危险驾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第2、3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