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法院根据其提供的住址向被告邮寄传票,却被当地邮政部门以查无此人退回。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以原告曹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为由,裁定驳回了曹某某的起诉。
家住江苏省通州市X镇的曹某某,2003年经人介绍与四川省巴中市的一女子包某某相识,没过几天,曹某某即前往四川省巴中市,与该女子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后包某某随曹某某到通州生活。
曹某某和包某某生活没几天,即发生矛盾,包某某离家出走。3年来,包某某与曹某某无任何联系。曹某某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包某某离婚。
曹某某由于未留存包某某的身份证,只是根据回忆,依稀记得包某某的住址为四川巴中市X村,遂向法庭提供了包某某住所地为四川巴中市X村的地址。法院按该地址向包某某邮寄传票,却被当地邮政部门以查无此人退回。
接到法院裁定,曹某某懊恼地说:“只有到当初领结婚证的民政局调查一下妻子当时提供的身份证,才能知道妻子的居住在。为了离婚,看来还得去一趟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