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养了二十年的儿子,忽然间竟然发现不是自己亲生的。曹先生一纸诉状将儿子的亲生父亲廖先生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廖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再给付曹先生34万元的判决。
曹先生与妻子1984年结婚,曹先生的妻子与廖先生同在一草站工作。1986年,曹先生的妻子生育一男孩。2005年8月,曹先生听人议论说这孩子是妻子与廖先生所生,遂找到廖先生质问。当年底,双方在曹先生家签定了一份内容为:“有关私了孩子问题,经双方商定廖先生10天内一次性付给曹先生40万元补偿费。此后曹先生家里出现什么事,永远不再找廖先生,孩子事一切了结”的协议书。但到期后,廖先生并未给付曹先生上述款项。
2006年3月24日,曹先生以其与廖先生所签的协议书为证,以得知自己抚养多年的孩子是其妻与廖先生所生,其精神受到很大伤害,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廖先生赔偿15万元损失费。
一审法院审理中询问曹先生妻子其子的亲生父亲情况,曹先生妻子明确表示孩子是其与廖先生所生;曹先生提出要对廖先生与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廖先生不同意;廖先生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协议是受曹先生胁迫所写,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作出廖先生赔偿曹先生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廖先生履行了判决内容。
后曹先生因廖先生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又把廖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廖先生履行给付义务。
法院鉴于廖先生已经支付曹先生6万元,于是判决廖先生再给付曹先生3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廖先生不服,以案件存在重复审理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曹先生第一次起诉主张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二次是要求廖先生履行双方协议给付40万元,故不存在重复审理的问题,因此廖先生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曹先生妻子的陈述及廖先生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不能排除廖先生与曹先生妻子所生之子有生父子关系。关于廖先生主张其是在受到胁迫下签的协议一节,因其未提供有利证据证实该主张,故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涉及的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