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草案
据媒体称,“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草案。这固然是件大好事,写上这一条比不写这一条要好的多。但,笔者对此举在实际司法活动中能起多大作用,不抱乐观态度。中国司法活动中存在的真正“症结”,不在于法律条文制定的好与差,法律规范是否周密,而在于警官、检察官、法官是否把法律“当回事”,真正内心敬畏法律,按着法律的规定办事。现实是:现有的法律规范,凡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限制公职人员权力的,都难以得到贯彻执行。比如,某律师接受委托为一刑事案件当事人做代理,嫌疑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手续交给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过一星期了,几次催问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就是不让会见犯罪嫌疑人。再如,有一个行政诉讼案,起诉状交到法院已经一年了,还没答复;当事人过上诉期,再冤也不得上诉,法官可以无限期的拖延结果而毫无损失,类似事例,多如耗牛,不一一列举。这些事项,诉讼法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某些公职人员看来:我就是不按着办,可奈我何。
所以,本人的意思,把先进的法律原则、规范写进法律,其功德应大书特书,但中国司法的当务之急是“吏治”。光写光说,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层面上做的又是一回事,其“写入”的作用就大为降低,古代哪朝哪代的国家文书写的是打击百姓、摧残民权呢?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制史上是第四历史类型,第四类型与前三类相比,其最大特点是不光把好东西写进在文书上,更是体现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所以我认为中国司法的当务之急,是把己有的法律规范落实到位,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与惩罚机制,使司法工作人员守法者奖,枉法者罚。不至于像眼下,我就是不让律师会见嫌疑人,你有什么本事,使去吧。
201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