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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11 作者:
张仁藏律师
关键词:追缴呆账、北京追债律师、追缴欠款 强制执行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保证债务随之一并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并不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由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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