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重庆市调整伤残津贴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3-10-11    作者:宋福文律师
  昨日,市财政局通过官网,发布了“重庆市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伤残津贴新标准,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41元。新的标准从201311起计算。
调整范围:
    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享受: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20121231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1311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
    20121231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1311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每月最低2043
    伤残津贴:一至六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41元、228元、214元、201元、188元、161元。
    调整后每月的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一级2043元、二级1930元、三级1816元、四级1703元、五级1589元、六级1362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