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各地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无权变动手续,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人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合法有效,但依据合同法中赠与合同一节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虽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就夫妻之间的赠与而言,一方赠与另一方钻戒、珠宝等贵重物品已经交付的,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然不能随便撤销,这就是所谓的“约束力”。而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撤销的。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要经登记才可以产生效力。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人民法院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