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工程师离职后开设同类公司后,怎么办?
【案例】
公司系注册在软件园的信息技术公司,其主要业务为开发融资租赁软件操作系统,其拥有经合法登记的《租赁业务综合服务平台产品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高某自2008年8进入Z公司工作,与Z公司签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劳动合同,后于2010年9主动离职。2008年10月,Z公司与客户A签署了一份《融资租赁业务管理系统一期项目合同》。2010年6月,也就是高某离职之前,高某设立B公司。高某同时利用职务之便,故意隐瞒、藏匿客户对一期项目的真实反馈与需求,以B公司名义与客户A签署了一份《融资租赁业务管理系统二期项目合同》。
本所律师经过Z委托后,经过调查取证,高某在Z公司开设的B公司,其工商登记备案的经营范围与Z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高某及B公司在客户服务过程中使用的是Z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及源代码等,获利将近3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高某的行为涉及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的竞合。高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销售及使用该软件,并利用该软件进行编辑或修改为他人服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同时作为高某与Z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高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签署的协议,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律师的大致思路如下:
1、 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将高某及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讼法院,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2、 以高某违反《竟业限制协议》约定为由,要求高某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这两个诉讼请求存在竞合,Z公司只能选择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只能两者取其一。从现实的操作角度考虑,《竞业限制协议》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的规定并不能完全弥补Z公司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在综合考虑下,建议走侵权之诉为佳。
实际上,本案最终以律师参与调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告终,Z公司最终将二期项目承接下来,高某开设的B公司予以注销,高某及B公司最终退出项目并承诺未来不再参与同行业竞争,Z公司也就不再予以追究高某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该类侵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很多销售员在有一定客户资源后,就离职开设同类公司或跳槽至同类公司从事同类业务。这样情况的发生对公司业务影响较大。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尤其是内部商业秘密的控制体系显得极其重要。
本案中最后处理结果之所以比较圆满,主要系基于:(1)公司已经通过律师建立了以劳动法基础的风险控制体系,比如《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的订立;(2)发现离职后,律师第一时间介入的调查取证工作,为诉讼或谈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3)多种救济途径的综合设计和考量,得出最适合或有利于公司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