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江苏省通州一患者注射“TAT”(破伤风疫苗)时,虽经皮试测试为阴性,但仍出现过敏反应,经抢救后脱险。患者为此将通州某医院告上法庭,经通州市人民法院调解,医院自愿赔偿原告7000元。
2006年1月,原告吴某因交通事故受外伤,至通州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于次日注射“TAT”。在注射前,原告告知医生曾有青霉素过敏史。医生经“TAT”皮试,结果反应为阴性。原告在注射“TAT”约40—50分钟后,出现意识不清,小便失禁,经及时抢救并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后好转出现,用去医药费2万余元。原告吴某为赔偿问题将通州市某医院告上法庭。
通州市某医院申请法院作医疗事故鉴定,经南通市医学会鉴定,患者注射“TAT”前做了皮试,皮试结果为阴性后进行注射,医方在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后及时给予了积极有效的抢救,未违反医疗原则和护理常规。但医方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既往有“青霉素”过敏体质的患者注射“TAT”后观察尚不够严密,对早期不典型休克认识不足,存在缺陷。
经通州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通州某医院自愿赔偿原告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