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交通事故现场保护
发布日期:2013-10-09    作者:110网律师
怎样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清双方的责任。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在实践中,保护现场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不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除了抢救伤员不得已移动肇事车辆以外,应当尽量保持交通事故现场和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原貌。如果发生车辆损伤,还应当同时注意对车辆进行观察,是否出现油箱漏油、电线短路等情况,以避免出现车辆起火爆炸引起更大损失。如果车辆上装载的是危险物品,在报警的同时应当及时疏散人群,告知危险,以免造成损害的扩大。
  在发生事故时,如果携带有照相机或者DV等能够摄影的器材,或者手机带有拍照功能,应当及时拍摄现场照片,保留证据。拍摄现场照片时,应当注意包括以下拍摄内容:(1)拍摄伤亡人员倒地的位置、伤势情况、受伤前的行进路线。(2)拍摄车辆的特征,如损坏情况、厂牌、号牌、装载情况、停止状态。(3)拍摄各种痕迹、散落物,尤其是能够证明接触点和事故发生原因的痕迹物和散落物。如制动印、碰撞时散落的泥土、玻璃碎片等,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倒地后在地上留下的刮擦印等。(4)拍摄事故的其他情况,例如对方当事人满脸酒气,虽然当事人不能自己测量其血液酒精浓度,但是如果能够拍摄下照片或者录像,也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
  拍摄照片的同时,可以要求对方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以便证实对方的身份。同时应当注意查看对方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当事人应当把上述内容抄写下来,或者通过拍照的方式保存,以便于索赔。但是注意不能扣留对方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19条第5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除拍摄现场照片以外,还可以要求周围目击交通事故发生的人作证。请求证人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其因作证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可以由事故当事人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