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公司以扣发一定比例的提成额来充当风险金的作法是否违反劳动法中对工资支付的规定1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员工王玉琴依法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提成14983.77元。
王玉琴自2003年起在苏州塑料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2月24日,王玉琴与公司签订2005年度销售考核办法,该办法第1条写明:业务员必须完成年度计订销售量,王玉琴500吨;第4条写明:每月计提时发给应发提成额的75%,剩余25%作为风险金,年度考核结束时,完成销量指标的90%以上的,发全年累计风险金的50%,剩余部分以滚动形式每半年发一次,未完成指标的,全年累计风险金不予发放。此考核办法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王玉琴共为公司销售货物200余吨,被扣留风险金14983.77元。2006年4月5日,公司以王玉琴不能胜任销售工作为由将其辞退。王玉琴随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故王玉琴一纸诉状将原来的老东家告上了法庭。
王玉琴在诉状中称,她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自2005年3月起按销售考核办法,公司每月扣押她25%的提成额作为风险金。2006年4月5日公司把她辞退,累计扣押了她的风险金14983.77元。2006年4月13日她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归还其扣押的风险金14983.77元。
王玉琴所在的公司则辩称,在公司销售考核办法第四条中明确,业务员完成指标90%以上的可以发给25%风险金,未完成的就不予发放,并且明确对已完成指标所应发放的风险金中再留50%每半年发一次,此类职工离职时还有结余风险金,在对清帐目后可全部领取,王玉琴没有完成90%以上的指标,所以不能享受25%的风险金,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现原告认为公司的销售办法中第四项有关风险金的规定是公司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该条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属无效条款。
法庭查明被告公司2004年销量约700吨,2005全年销售量仅为520吨,因此在该公司制定的销售办法第一项中要求原告年销量500吨的指标明显不合理;其次,该销售办法第四项中关于提成的具体比例的规定,是对销售奖惩形式的具体体现,是企业促进销售提高销售人员积极性的方式,但公司以扣发一定比例的提成额来充当风险金的作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工资支付的规定,故公司以原告未能完成指标为由拒付风险金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依照《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塑料销售公司应返还扣留的风险金14983.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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