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可能构成诈骗罪
据今日新京报报道:朝阳法院一女子一房二卖,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这是一房二卖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北京、上海这些房地产高热地区,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在老百姓当中,发生这样的事情,多数情况是,卖房人与第一个购房人订了合同后,房价又涨了,卖房人见利眼开,嫌房价卖少了,又与第二个购房人签订了合同,最终,第二个购房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第二个购房人向出让方交付了房款,此时,卖房人对第一个购房人构成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构成犯罪。如果卖房人先后或同时向两个购房人出售房屋,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在北京,有些不守法的房地产开发商也会这样做,如果开发商接受了两个购房人的房款,却只向一个购房人转移房产所有权,对另一个购房人不但构成了违约,而且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我在北京昌平区发现,某开发商早在90年代就在昌平区的东部搞房地产开发,因征地手续不全的原因,项目进行不下去,由昌平区指示下面的乡、镇政府予以整顿,经整顿,该房地产建设项目从甲公司转移到了乙公司。在整顿过程中,有些向甲公司交了房款的购房人,到处询问事情该怎样处理,被当地乡、镇政府告知,等征地建设等方面的手续办齐、房子建好后,会交给你们房子的。可是,等到房子建好以后,购房人找到乙公司,乙公司却告知,我们没有从甲公司得到你购房的信息,因此,我们把你所说的那套房子卖给了别人,并且已经过户。购房人无奈之下,把甲、乙两家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以已过时效为由,判决驳回购房人的起诉。结果,购房人房款两空,几十万元打了水漂。这种情况,我认为,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发商不能构成单位诈骗罪,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因一处房子卖给一个人,收了一个人的房款,而后又将此房卖给另一个人,又收了另一个人房款,就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