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离婚但已履行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
婚姻当事人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面世以来,该制度由于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程序简便等特点,被婚姻当事人乐于选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闹到离婚的地步,许多当事人选择采取协议的方式,对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作出约定,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离婚问题。但是,协议离婚有时并非一帆风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婚姻当事人对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作出约定后,因一方或双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诉诸于法院寻求最终判决的情况。
那么,离婚未成时已履行分割财产协议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由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包括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分别涉及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性质的约定和涉及财产关系的约定是否同时生效,存在很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属于人身关系性质的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内容,应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自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而属于财产关系性质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则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生效,而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则表明其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的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且法院不按离婚协议而按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也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当事人起诉离婚,当事人在此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无约束力,法院不应按离婚协议处理财产。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和涉及财产关系的约定,均是以实现离婚为根本目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也是为了规范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行为,相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言具有后置性。因此,解除婚姻关系是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附随内容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部分亦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上述条款说明,婚姻关系当事人协议离婚是财产分割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这一条件未成就,财产分割协议就处于停止状态。婚姻关系当事人在诉前订立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后,未能协议离婚的,因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未成就,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延伸阅读: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时间
问一:离婚协议书生效时间是不是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
离婚协议并不是在签订后,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把离婚协议备案在民政部门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生效时间是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
问二:假如法院判决内容与离婚协议书内容冲突,此时离婚协议书还能生效?
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而到法院诉讼的,经法院审理判决的,原离婚协议即失去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