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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阻挠对方探视孩子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10-05    作者:任文娟律师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阻挠对方探视孩子怎么办?
案例:
王女士因发现丈夫有外遇而与其离婚,其子6岁由王女士抚养。王女士经常告诉儿子,爸爸是个坏蛋,以后都不要理爸爸,并千方百计阻挠丈夫看望孩子。请问作为丈夫,此时该如何处理?
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了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外,其他任何人、单位或组织都不能非法阻止探望权的行使。
     本案中,王女士阻止其丈夫行使探望权的做法是不争权的。如果其执意不肯让其行使探望权,其前夫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对王女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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