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2项
办理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目录:(1)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4)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5)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6)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责任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省环保局审核
监督电话:0791—8592205 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