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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新规实行,但退换和保养仍有争议
发布日期:2013-09-29    作者:110网律师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但在汽车退换和保养方面仍存有争议点。对此,广东xx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为您解析一二,供参考!

1、汽车三包期限到底该有多长?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李律师:
这条规定看似是为消费者着想,其实未必。目前,绝大多数汽车企业提供的质保都在3年或6万公里,部分车型甚至达到5年或10万公里的整车质保,均远远高于三包标准。因此,汽车三包规定企业提供两年5万公里质保的规定没有进步意义,远远没有跟上汽车行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应该予以提高至少到3年或者6万公里。

2、60天的退换货期限是否合理?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李律师:
按照新规,具体退换货的范围限于“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7类注明的几种主要零部件维修更换两次以上,或者“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等重大、突发严重质量问题。之前属退换范围内的电器控制系统、润滑系统、冷冻系统、燃油供给系统等,被排除在外。因此,新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车辆的退换门槛,毕竟在2次及以上均无法维修的汽车零件不常见,而容易出现问题的如电器控制、润滑及燃油供给系统等却不属于“三包”范围。
一般而言,汽车上的机械部件或者整车在60天内基本不会出现质量问题,因此将免费退换货的期限规定为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太短,期限应该适当延长,同时行驶里程数定为5000-8000公里比较合理。
另外,退换车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偏高。假设某个消费者买了20万元的车,行驶1万公里时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准备退换车辆,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的计算公式,消费者需要支付1万至1.6万的补偿金,费用显然过高。如果车辆虽经多次修理但始终修不好,消费者因此选择退车却还需要给补偿费,极不合理!

3、汽车维修保养新规与厂家政策冲突问题。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按照新规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厂家目前实行的保修政策存在冲突,本身也有歧义。按照目前厂家保修政策,车辆的维修和保养都必须在指定的特约维修站或4S店进行,否则就会被视为脱保;而按照新规,只有因不当使用、维护、修理造成损坏的才能免责。从该款的上半部分看,消费者似乎必须按照厂家的要求来“使用、维护、修理”;可从后半部分看,只要不造成损坏就没问题,意即车辆可以在非指定修理厂维修和保养。另外,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销售者必须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这似乎在告诉消费者只能在生产者指定的修理网点进行维修保养,但这些约定网点的收费标准往往要高于一般的汽车维修站,这广为消费者所诟病。
因此,应该针对新规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于在非约定的网点进行维修保养到底还能不能享受三包等问题进行明确说明。个人认为,应该给以消费者更广泛的选择权与知情权,不光是为消费者权益,更是为了整个汽车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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