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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驾照驾驶人驾驶车辆致人损害交强险公司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3-09-28    作者:路恒飞律师
无驾照驾驶人驾驶车辆致人损害交强险公司是否赔偿
201010128时许,蒋某驾驶自家小汽车在沿1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公交站台时,将经过此处的电动车驾乘人韩某当场撞死,经交警认定蒋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无责。后来,韩某家人将蒋某及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就蒋某交通事故死亡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时,合议庭对于肇事车辆承保的交强险公司是否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公司应该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赋予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无过错的受偿权利。
2、《机动车保险条款》所作免责条款不符合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作为解决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免责争议的依据。(1)《机动车保险条款》是国务院授权保监会制定的,效力低于《强制保险条例》;(2)《机动车保险条款》对于无驾照驾驶人驾驶车辆致人损害规定,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相关抢救费用,而对于其他损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而根据《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无驾照驾驶人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相关抢救费用,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不予赔偿。(3)因此,《机动车保险条款》和《强制保险条例》是有冲突的,在此情况下无驾照驾驶人驾驶车辆致人损害,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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