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责任:无因管理致人财产丢失 疏忽看管也要适当担责
2013年9月2日,四川省雷波县法院审结一起无因管理疏忽大意,导致他人财物失窃的赔偿案。2012年4月10日,王某骑上自己花7000余元买来才一个月的摩托车上班。到达目的地后,他将摩托车停放在公路一侧。
在摩托车停放点附近,有一采沙场正在作业中。中午时分,采沙场需要对石块进行爆破作业。一旦爆炸,飞出的石块可能伤及停放在公路边王某放置的摩托车。见此情况,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康某叫上魏某将王某的摩托车移动至60米外的一个角落停放。
采沙场安全实施了爆破,但康某、魏某未将摩托车放回原处。下午6时许,王某下班去骑车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经问知情人,得知摩托车已被转移到别处,再查看放置点,却没了摩托车踪影。时至今日,该摩托车仍然找不到。王某多次找康某、魏某索赔,遭到拒绝。
2013年7月,王某一纸诉状将康某、魏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摩托车损失7480元。雷波县法院受案后,在庭审中进行了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由康某、魏某一次性赔偿王某财产损失4000元,双方不再有争议。9月2日,义务人按照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
本案是一起无因管理引发的纠纷。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没有义务,主动为他人利益管理服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一经产生,管理人就应像管理自己的事物一样,尽心尽力。如果由于管理人的疏忽,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而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前述案例中,康某、魏某移动王某摩托车放置点,是为了避免放炮时被石块击坏,这本是做好事。但放炮后就应当将摩托车推回原处或者在新放置点加强看管,然而他们忽略了这一注意义务,导致被管理人的财产(摩托车)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