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提交的证据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或登记机构出具的主体登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提供证明承包人资质的证据;分包合同纠纷的,应提供分发包人有权分发包的证据。
三、提供建筑的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施工签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提供工程经合法审判的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的报建、审批材料等。
五、提供有关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等的证明材料。
六、提供有关工程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的证明等。
七、提供证明工程质量的证据。
八、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建筑物已预售或者已建成出售的,应提供收回资金数额、时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