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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赢有家庭暴力的离婚官司
发布日期:2013-09-23    作者:孙新律师
   有家庭暴力的离婚官司案例: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残疾人、男性和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在我国,家庭暴力行为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其中大部分的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而家庭暴力取证难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法院日前审结了该市首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依法判决原告宗某与其丈夫项某离婚。
  宗某和项某都是离婚后再婚,双方于1998年相识后,未经过深入了解就轻率同居。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由于性格不合,为经济问题及其他生活琐事互不相让,时常发生矛盾,项某经常殴打宗某。宗某去年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但事后仍然矛盾不断。今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项某大打出手,打断了宗某的肋骨,宗某随后离家出走,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项某对宗某采取暴力行为,致使宗某离家出走,夫妻感情破裂,对此项某负有家庭暴力过错责任,因此支持宗某的离婚要求。并且在财产分割方面对过错人进行惩罚。过错人少分财产。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家庭暴力过去一直是人们关心但又无法解决的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并且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或通过公诉追究实施暴力者的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有助于保护家庭生活中的弱者,同时也向那些动辄喜欢对妻子动武的丈夫们敲响了警钟。
赵律师提示:应注意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离婚家庭暴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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