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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处理涉外交通事故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3-09-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一、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
2、境外临时来华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通过外交途径转交给其所在机构。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外交部门。
6、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
二、处理涉外交通事故的注意事项
1、肇事车方须知
①驾驶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提供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
②缴清医院所需的费用、带齐医院票据及死亡者证明书。
③车属单位提供担保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车辆经检验后可放行。
④车方应协助警方寻找死者亲属(如属外来人员需作好吃宿安排)。
⑤当事人司机必须到场(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到场,须由单位出具委托受权书)、受委托人须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2、伤(亡)者家属方须知
①提供家庭户口簿、、工资证明等原件。
②死者当地政府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死者家庭供养情况证明须盖派出所公章。
③参加事故处理人员(3人)须出具授权书即委托书(直系亲属除外)、身份证明材料。
④提供交通、住宿等费用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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