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对另一方房屋进行装修的投入,离婚时如何处理?
现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出钱买房另一方出钱装修的情形不在少数。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装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无需另外处理装修问题。对于一方出资对另一方房屋进行装修的情况离婚时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一方自愿为另一方装修房屋,另一方既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装修的利益自然归所有权一方,故在离婚时装修款投入一方无权要求返还装修款;二是认为,一方装修出资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婚后长期使用该房屋为条件,如果离婚,应视为条件未完全成就,因此应将装修残值折现进行返还;三是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应按照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进行返还。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一方用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房屋进行装修,是以结婚后长期使用该房屋为目的,房屋因为一方的装修而增加了价值,据民法原理,装修添附于房屋(不动产)后,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装修部分的所有权。而如果双方婚姻关系结束,由于装修部分归属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另一方所有,故另一方因一方装修而获利,一方因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而遭受损失。因此,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装修折旧,由另一方补偿一方的装修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