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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3-09-20    作者:任文娟律师
婚姻房产案例(六)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案例:
王某和赵某结婚前没有买房,属于裸婚一族。婚后不久,王某父母就自愿出资60万元,购进一套两居室供二人居住。房产证上登记的王某的名字。妻子赵某认为,她和王某已经结婚,该房屋是二人结婚之后买的,无论是谁出钱,房产证写的是谁的名字,都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这个理解正确吗?
案例分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同时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在王某婚后出资为其购置房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其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一方,则这套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但是,本案中房产证登记为王某的名字,这足以表明该房屋系赠与王某个人人财产。且根据,新法效力优先于旧法原则,婚姻法三的效力明显高于二,所以,这个房产理应属于王某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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