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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女孩为亡父讨保金 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六万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哈尔滨市10岁女孩赵茜,因其父生前投保身故后遭拒赔,遂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3月9日,哈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赔偿原告赵茜保险金6万元。

  1994年出生的赵茜,现已就读小学5年级。她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由于爸爸的突然病故,赵茜一夜之间长大了许多,变得越发懂事和乖巧。看着妈妈日渐憔悴,赵茜提醒妈妈,爸爸生前还有保险。于是,母女俩带着一丝安慰,就来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而令她们始料不及的是,该保险公司竟然拒绝赔偿。后在经多次协商未果下,倔强的女孩赵茜决定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

  哈市南岗区法院受理后很快查明,赵茜的父亲赵一广于2001年10月,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期为20年,年缴保费2598元。合同中约定,赵一广如果在保险期内出现人身伤亡及伤害事故应获理赔,保险金额为6万元,受益人为赵茜。2003年10月21日,赵一广因上消化道出血入住哈尔滨铁路中心医院,同年12月22日病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赵一广在住院期间曾向医生说自己患有乙肝病史20年,遂称赵一广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病史。

  2004年12月下旬,哈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一广病历主诉栏中的“乙肝病史20年”字样陈述人不明确,且主诉栏仅是为医生诊断提供一种线索,在没有赵一广的既往乙肝就诊资料证明其患有乙型肝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赵一广患有乙肝病史。故法院认定,赵一广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赵一广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赵一广身故受益人其女儿赵茜保险金额6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哈市中级法院。3月9日,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赵一广带病投保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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