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
一、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一)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二)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五)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六)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5%的。
二、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
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中的时间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
(一)责任认定。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在检查、鉴定结果确认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调解损害赔偿。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调解期限为10天。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10天内,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交送当事入和有关人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诉讼。当事人就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以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结论证明。当事人应当在取得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结论证明后1年内(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执行。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结案以后,当事人对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裁定等)的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