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余亮喜因帮司机夏先生托住汽车上方的电缆线而摔下。交警认定此为交通事故,夏先生负全责;夏先生认为,自己已买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这不属于交通事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永清法庭近日审理了此案。
2006年7月15日,夏先生驾车在江岸区石桥路拖货,因货物超载超高,挂住车上方的电缆线,夏先生请余亮喜到车厢货物顶部托线,因急刹,余亮喜从车顶摔下。经鉴定,余亮喜为十级伤残。
交警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夏先生违反“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余亮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夏先生及所在汽车公司连带承担7.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夏先生称,该车已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就应由保险公司来赔付。
保险公司则认为,据保险合同规定,汽车撞人才是交通事故,车上摔下人不是交通事故,不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为此,办案法官建议司机与伤者先行达成民事调解,再由夏先生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
法制日报/胡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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