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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12
发布日期:2013-09-16    作者:孙中伟律师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12
        ——年轻律师的法援成功之路

(一)张荣志的死刑改判之路
    接受G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到G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之后,我首先从省城坐汽车到了关押张荣志的A县看守所。
    G省系贫穷满后的山区,交通十分不便,当时很少有高速公路。从省城到A县全是山路,当时只有坐10多个小时的夜班车。
    第二天早上天刚微微亮,我坐的夜班车就到了A县城了,我在车站里的公共卫生间里稍微洗漱,在路边小店吃了个最简单的早餐,然后我就去看守所会见张荣志了。
是预谋杀人还是激情杀人
    一审法院认为,张荣志在深圳听说妻子杜晓晓说被村支书强奸后就即对村支书怀恨在心,即第二天一早乘坐最早的回A县的汽车,蓄谋伺机杀害村支书,其杀人的动机明确,犯意坚决,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足以平民愤。因此判处张荣志死刑立即执行。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比受被害人或外界环境的刺激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都更大,更容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我向二审法院陈述,本案中张荣志并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是预谋杀人,因为他到村支书家去“说理”讨说法时并非携带任何作案工作、手无寸铁,这样赤手空拳的张荣志如何能够是有预谋地去杀人呢?
    本案中,打死村支书的作案工具的橡胶棍是村支书家的、是村支书用来打张荣志的,难道一审法院认为两手空空的张荣志去村支书家之前就能预测到村主任会用橡胶棍来打张荣志,然后张荣志就能自信地认为能够抢过橡胶棍来打村支书?
    一审法院认定张荣志系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从而从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不当,违背客观事实,与逻辑常理不符。本案中张荣志是受村支书的的侮辱、辱骂、甚至先被村支书打了背部一棒之后,怒火中烧,临时激情杀人,其主观恶性较小,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二审法院将本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许就与此辩护理由有一定的关系死囚无律师辩护  程序违法
    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最基本的人权和诉讼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世界上其他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一样,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本案中一审法院首先为张荣志指定的律师被张荣志拒绝后,人民法院为张荣志指定的另一名辩护律师张荣志也不同意,张荣志认为那个县的仅有的二名辩护律师与被害人村支书关系都较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同意让他们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
    而法院二次指定的律师都被张荣志拒绝后,张荣志的家人又没有能力自己聘请律师,最后一审法院就是在张荣志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开庭审判并被判处死刑。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已经两次为张荣志指定辩护律师,张荣志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律师后自己又不自行聘请律师,法院因此才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因此而判处其死刑不存在程序违法。
    我在二审法院辩护时提出,保护死刑犯有获得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是世界各国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和规定,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加以剥夺。一审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程序是违法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发回重审。
    最后,G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初为律师的我在第一次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就以自己的努力挽救了一个死囚当事人的生命,给予了我无限的信心。让我的律师生涯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周海涛贩卖毒品的死刑改判之道
周海涛,将买来的50多克海洛因“聪明”地掺假做成1000多克之后给他带来的并不是他所梦想的金钱和财富,而是残酷的一审死刑判决。
当我从L省的省城坐了10多个小时的汽车来到这座云贵边境上的县城时,我在P县看守所会见到了周海涛本人。
面前这位只有20岁的身材矮小也很瘦弱的小伙子,为了赚钱来娶媳妇,卖掉家中的耕牛和粮食后开始他人生的第一起毒品买卖时即落网,他要面对的是一审那残酷的死刑判决。
这位贩毒的死刑犯在律师会见室里。在我面前象小孩子一样抱头痛哭,他表示了无尽的后悔。
戴着脚撩手铐的周海涛突然跌倒在我面前,求我无论如何都要想办法救他。
“叔叔,你一定要救我!我不想死。”
周海涛的双眼中对我充满了哀求……
一位几乎与我同龄的当事人口口声声地叫我叔叔,求我救他,可我那年也才23啊!我是一位刚拿到律师执业证几个月的律师新兵啊。
突然间,面对向我下跌、求我救他的七尺男孩,一种神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油然而生。但我又哪有能力和权力去决定他的生死啊!
那是让我第一次感到死刑辩护律师这一职业的神圣!有如神父一般,一方面要倾听那些迷失了自已灵魂的死囚们的痛悔,另一方面又要努力拯救他们。
周海涛在看守所的会见过程中,告诉了我他家中的座机电话,让我给他家人打个电话,让他们家人来县城见我,来请我吃饭。
说句实在话,我是特别不想与周海涛的家人吃饭的,因为周海涛就是因为贫穷才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家的经济条件一定不会很好,他们专程从乡下来到县城请我吃必将会增加他们的负担。当我还是满足了周海涛的请求,给他的家人打了电话,这也许是当时我唯一能帮助周海涛的吧,说我是周海涛的法律援助律师,刚刚在看过所会见过周海涛。
周海涛的父母接到电话后特别热情,执意要我等他们,他们要从乡下赶到县城来见我,无论如何要请我吃饭。
当天晚上,周海涛的母亲和姐夫从乡下来到了县城找到我,周海涛的母亲已经六十多岁了,老泪纵横,见到我又是下跪,求我一定要救他的儿子。
当年才23岁的我让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向我下跪无论如何我是承受不了的,我赶紧扶她老人家站起来,我答应了她我一定会尽全力去救周海涛的,虽然那时我心底也没没有一点点底的,当年我的能量与能力也是极其有限的,也许只是为了安慰周海涛那年老的母亲吧!
在那个重男轻女思想依然还很严重P县,周海涛是家中唯一的男孩,他父母冒着超生被罚款的风险、外出打工躲了好几年才在四十多岁时晚年得子,生下了周海涛,想不到周海涛还未结婚生子传下后代就被判处死刑。因此,周海涛的母亲救子心切的心情我是能够理解的!
后来,我无法推辞和拒绝周海涛的母亲和姐夫热情的邀请,只好答应他们,我找了个路边比较便宜的小饭店满足了他们执意请我吃饭的要求,然后我从菜单上点了几个最便宜的菜,我告诉他们我不吃肉,我喜欢吃素,那时我唯一能做的就只有想尽各种办法尽量减少周海涛家人的负担吧多少年以来我常常在想,当事人给了我们很多很多的希望和信任,我们该如何回报他们呢?也许只有不断提高我们的辩护技能,为他们争取到最好的结果,才是对他们最好的回报!也才是他们最需要的回报!
之前我是一名警察,我的责任是要将更多这些犯罪分子缉拿归案,还这个社会一片安宁,社会上少一名在逃的犯罪分子,社会上的人们就会多一份安宁。
因此,抓捕更多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曾经是我职业的目标和追求!
想不到,没多久后的我,转向了是同情这些被告人、要努力应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工具,去帮助、救这些被告人。
人生,真是世事无常啊!
掺假毒品应当从轻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这条冰冷的刑法规定似乎打碎了很多贩卖纯度极低的毒品的被告人希望按毒品纯度进行折算的梦想!也似乎让想通过毒品纯度进行辩护的律师们宣告了绝路。
然而,当年初为律师的我以一股“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也许是因为“无知者无畏”吧,或许是因为受了多年的法学教育后有些“书呆子气”了,也有可能当时是有些太理想主义了。现在回忆起来也不知究竟是什么原因,我硬是向二审法院的法官们递交了一份一万多字的法学论文式的辩护词,更多的是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论述了不应对周海涛判处死刑的原因。当时的法官都说没有遇到过象我这样“较劲”的法律援助律师。
我在二审辩护词中写到,毒品的纯度应当在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予以考虑,对于周海涛这种经人为故意掺假后毒品纯度极低的案件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刑法强调的“罪刑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于纯度极低的毒品,它流入社会后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远远低于那些高纯度的毒品,将毒品纯度差异极大的被告人机械地仅按“毒品数量”对其量刑是不当的,违背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特别对于周海涛这种原来的毒品数量较少,经过人为故意掺假的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毒品死刑的数量标准的,不应当判处死刑。
二审法院最后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考虑到周海涛并没有毒品犯罪的前科,系初犯,最初从昆明买来的毒品才50多克,带回P县后才人为故意掺假才达到1000多克,毒品的纯度极低,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后二审法院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律师执业的首年里,23岁的我幸运地挽回了第二条生命!
个案如何推动立法
多年后的今天,我国不断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掺假毒品的死刑适用标准的司法解释及政策,相关的立法逐渐走向成熟化和规范化。司法实践中逐渐认可了在量刑时要考虑毒品纯度及含量的说法。特别是对于毒品死刑案件,明确规定一定要对涉案毒品进行毒品含量鉴定,如果没有毒品含量鉴定的,原则上是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对于毒品纯度极低的案件,应当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特别是对于最初的毒品数量并未达到死刑适用的数量标准,经过掺假后才达到死刑标准的,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在10多年前我承办这个案件时,法律上只有刑法的关于“毒品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的规定,导致律师的辩护异常艰难。
在刑事辩护中,充分运用刑法理论进行辩护,对于虽然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但能提出合情合理的辩护理由,以此来通过个案的成功辩护来推动立法的不断完善。
这样的辩护方法影响了我后来一生的律师辩护风格。
       (三)刘明富抢劫死刑改判之路
刘明富,抢劫三次,致一人重伤,并没有命案在身,没有致人死亡。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我觉得明显是偏重的,是不当的。
到看守所会见完刘明富之后,我更坚信了我的观点,对于一起并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判处死刑明显是量刑畸重的。但是对于很多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告人由于没有经济能力自己聘请律师,只能接受法院为其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而有些法律援助律师完全是走过场,出于应付,而并不是去认真地去准备,导致不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辩护观点及理由。
在二审过程中,我详细地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的法官们最后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将刘明富由死刑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
对于绝大多数有幸死刑改判的案件,最后也是以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居多,对于象这种直接由死刑减轻二档、改判为无期徒刑的案件还是为数不多,即便对交钱委托辩护的如此,更不用说免费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了!

三、社会反思
法律援助制度反思
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他为保障没钱的、经济困难的人请得起律师、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司法公正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本来很好的一项制度,在实践中贯彻时经常会走了形,变了味。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第一、法律援助案件成为了很多律师新人的“练手案”,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到律所后,很少有律所合伙人及其他资深律师亲自办理的,大多数都交给了刚做律师的新人,成为了他们练手的案件。
而法律援助的很多案件都是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权。人世间最宝贵的东西就不外乎生命,这些死刑案件本来是应当由最优秀的刑辩律师才能胜任的,然而实践中并非如此。
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质量一直不太理想,其辩护的效果及成功率明显低于委托辩护的案件,这首先与承办人大多是些律师新人有一定的关系,希望将来在司法改革及制度设计中对此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改变目前的这些不良现状,真正彰显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
而在这我所承办的三起法律援助案件时,我同样也是一名律师新人,但是能象我一样把这些每起法律援助案件都当作委托辩护的案件一样认真的做的律师也行并不会很多,我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所花费的办案费用远远超过了国家补贴的那400元钱,而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律师是不愿往里面搭钱的。
让我们感到可喜的是,最近北京市等地方已经大幅度地提高了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补助标准,希望能据此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第二、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有不少是在走过场。由于法律援助案件不是当事人及其家属委托的,律师之间很少有来自当事人及其家属方面的压力,就是走个过场走个形式应付法律援助中心,能拿到判决书、能结案归档即可。
我在办理几起接受委托的死刑案件时,曾遇到过一起为其他同案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同行,他们的办案方法让我觉得惊讶。有不少律师是拿着一份法院给的起诉书就去开庭了,事前没有去查阅、复制过案件的任何材料,在庭上当然手中也没有任何案件材料。在法庭开庭的过程中,现场手写辩护词,一会儿一张纸的辩护词就写好了,而辩护意见基本上是一些共性的空话和套话,很少有结合案件的特殊性而写的辩护词。法庭辩护也是几句话应付就完了,完全是走过场走形式。
我开庭时还遇到过一位法律援助律师,她不仅现场临时将辩护词全部写好,同时还有时间在法庭上的开庭过程中处理她手上的其他接收委托的经济案件的卷宗,还在庭上修改顾问单位的合同。如果是这样来做案件,我觉得是无法保证死刑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的。
在这些年的刑辩律师生涯中,时常会遇到些当事人或朋友问我,花那么多钱聘请的辩护律师与免费的法律援助律师之间有什么区别?反正死刑案件如果自己不委托律师的国家一定会为他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这里面的门道我无法说得太清,我只想说的是这里面两者之间一定会有区别,并且他们之间的区别还不小。
希望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能不断得到提高,是所有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共同努力的!不要让法律援助成为装饰司法的花瓶,我们期待法律援助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年轻律师的成功之路
年轻律师的成长问题,不仅关系到年轻律师本人,更关系到律师行业的整个未来,这个问题是多年来我一直在不断思考的问题。
当年初为律师的我,在律所没有任何基本工资,在没有案源的情况下,我们自己该何生存和发展?
在律所,我承担了其他律师都不愿做的不赚钱的法律援助案件,我将这些案件作为我自己最好的学习机会。
更重要的是,我并没有因为这些案件是不收钱的法律援助案件而就去敷衍它、应付它。而我是真正的把每一起案件都当作是收了钱的接受委托的案件一样去做。穷尽各种可能,为当事人做最好的辩护!
天道酬勤!在律师执业的第一年我成功地让三起法律援助案件死刑改判,这是我律师生涯中创造的第一个奇迹,虽然当年没有赚到钱,但是多年后,上天把我当初的付出双倍地回报给予我,作为一名专业死刑辩护律师,我收获了所有我应当得到的所有荣誉和财富。
我希望现在及将来的律师新人们,能以一种很好的心态去开始你的律师执业生涯!律师不排斥财富,但律师排斥对财富的追逐。当我们只知道追逐财富时,我们就会迷失自己,我们就会找不到我们需要的正义。
永远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当事人的利益永远高于我们自已的利益。当我们真正地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时,在成就了当事人的同时,也成就了我们自己,当我们不刻意去追求财富时,财富就会轻睐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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