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故意杀人案(限制行为人杀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05年5月6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200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服用摇头丸药性发作,在其暂住处福州市北江里新村6座204,持刀向同室居住的李某胸部捅刺,致使李某无效死亡,当晚彭某到公安局自首,经精神病医学鉴定,彭某吸食摇头丸和K粉后出现精神病症状,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的,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彭某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公诉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不成立。
判处彭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彭某不服,提起了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因故意吸食等可致人辨认、控制能力受影响的物品而实施的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