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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管理规定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13-09-11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
  (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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