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能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吗? | ||
近日,成都读者侯某来电话咨询,他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辞职申请,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呢? 就侯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表示同意的,劳动合同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反悔,否则也不受法律保护。 侯某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辞职申请,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种类。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电子资料包括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诉讼法上的证据使用。 如上述规定,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也不例外。公司收到侯某的电子邮件后同意其辞职是有效的,如果侯某反悔是没有用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除非侯某能够证明辞职的电子邮件经过了他人的篡改或变更,公司就不能把它当成证据使用。 |